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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平“民告官”荆棘路还需制度建设完备

2014-11-05 14:21:51 来源:|0

  11月1日,被称为“民告官”法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诉法)在颁布25年来作出首次修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还在立案、判决等方面做出新规,旨在消除民告官的“难”。(大河报11月5日讯)

  民告官,难告赢’,到底是民‘不懂法、不会告’,还是法院‘被干预’? 我国的法治建设在不断前进,但是最尴尬的现状却是民告官胜诉率的节节下降,10年前被告败诉率占30%左右,近年来下降到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此事不得不引人堪忧。行政审判是一个“年轻”的审判,有法院自身的原因,也有老百姓“不会告”的原因,但最突出的,还是目前审判体制不配套、不适应。现行体制下,人民法院受制于地方。不仅行政审判、民事审判甚至刑事审判都受制于这种环境。现在体制的问题,已经导致行政诉讼的功能受到了很大的制约。老百姓很难相信法院会“顶住压力”,为民主持公道。这是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司法公信力就是法治的生命线,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把它提到这样一个高度,说明这是一个要命的问题。

  目前“民告官”仍是条“荆棘路”,要解决“民告官”问题,还是“任重而道远”的。因为即便接下来《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修订得再完善,要执行到位,还是要面临摆脱权力掣肘的问题。到时仍旧要面对行政部门不愿当被告、法院不愿受理的难题,而群众,仍旧会不敢告,要么默念着“民不与官斗”,忍气吞声;要么一心默认自己告不赢,走上“上京找青天”之类的上访之路。“要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制度”是前提,但伸手把权力“装”进这个笼子,才是成败的关键。

  要根本解决行政审判的深层次问题,必须建立长效机制,改革行政审判体制。首先是应当探索解决制约行政审判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问题,并为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法修改指明方向。特别是要考虑如何防止地方行政机关的干扰,避免法院受制于人。在这方面,可以考虑将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区划进行分离,为行政审判创造一个相对“干净”的环境。如果条件成熟,还可以趁行政诉讼法修改之际设置专门的行政法院,以此增强行政审判的公正独立性和专业性。唯此,法院方能在民与官的博弈中,更好地实现中立裁判与司法为民。(邓正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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