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试行以来,明确规定了给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新华网1月4日)
这份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率先推出的《实施办法》,首次从“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角度对党委、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的“责任”给予了清晰而明确的界定。
“清正廉洁”这四个大字,不是简单的说说而已,而是必须落到实处,在中央开始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以来,这样的监督责任负责干部培训会还是首次,给落实责任机制带来了新的局面。
但是很多责任和机制,都只停留在了表面的功夫上—说说而已,如上海市开展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流程管理,特别是外出签证的干部们的批办手续等,政策下达的非常的好,但是在具体的实行上,干部们都“退缩”了,一方面是没有这样的先例来指引;另一方面是干部们也担心麻烦,不愿意“身先士卒”的进行尝试。
群众路线开展以来,“晒”出众多问题,其实都是有章可循的事情,但是没有具体的实施罢了。前几天上访事件的爆发,纪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举报内容和信访监督结果,给领导干部带来了反思。
干部不愿意作为,怕麻烦不去作为,这样的领导作风是不能让民众容忍的,对待民众需要解决的事情,反映的事情,必须做到能解决就解决,不能解决必须上报领导等机制,不能将问题压制在百姓身上,而不去处理。
反腐是未来一段时间乃至长期都需面对的问题,干部如何落实,做没做到、解没解决,是政府关心的重点问题,助推“深度反腐”,一旦发现腐败问题,从纪委入手,环环倒扣,严查到底,给百姓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助推反腐到底。
(作者:小米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