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评审专家周某,收了210万余元的咨询费后,帮助企业向原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环境资源处处长姚劲松打听相关项目资金的审批情况,并给姚劲松50万元感谢费。记者昨天获悉,姚劲松构成受贿罪已被判刑10年半,周某虽然行贿,但被西城法院认定未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判无罪。(凤凰网)
受贿者在深受百姓厌恶的同时还要面对司法的严惩;但行贿者却在很大一部分民众的认知中属于“受害者”,是迫于贪官的淫威而“不得已为之”,最近的一宗案件行贿50万者被法院认定“未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判其无罪便是最好的佐证。但行贿者真的就该“无罪”吗?笔者对此持否定观点。
首先,行贿受贿本来就是一体两面,不可分割的整体。固然,有的行贿者是“被逼所迫”,但同样“主动迎合”的也不在少数,究其原因都是希望获得“不公”——受贿者主动索要财物以换取自己的“另眼相看”;行贿者主动奉上金帛以换取对方的“区别对待”,二者的本质都是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但为何受贿者不仅受到社会的批判、法律的严惩,行贿者却能被公众同情以至于逍遥法外?如此双重标准如何能服众,更遑论客观、公正。
其次,如果界定行贿有罪的法律形同虚设,那么如此“低廉”的“犯罪成本”必将催生出更多的行贿者。网络有个流传很广的笑话:有群土豪比富,前面数人有的说自己有多少钱,有的说自己有游艇,有的说自己有飞机……最后一个人只说了一句话,所有的人都服气了:他说,我没事就去扶摔倒的大爷大妈。笑话虽然只是笑话,但凸显出的是我国缺乏针对老年人讹诈行为的有效办法:或者是证据收集困难;或者是对于当事者难以采取强制措施……然而无论哪种原因,正是因为法律的不完善,低廉的“造假成本”和“犯罪成本”使得这样的讹诈行为经常见诸于报道:讹诈成了,就会有很大的好处;讹诈不成,反正法律也拿我没办法——“碰瓷者”如此想如此为,“行贿者”亦如此想如此行。
最后,说到底,“权钱交易”最根本的源头还在行贿者——无论是主动还是被迫,无论是“周瑜打黄盖”还是“被逼无奈”,如果无论索贿者如何威逼利诱,我们的企业、个人都能持身以正,坚守立场,恪守原则,行贿的行为没有了,受贿又如何产生呢?因此,法律必须尽快的加以完善,既要对遵纪守法者的合法权利加以维护,但同样也必须对违法乱纪者的不法行为加以严惩。赏罚分明,方能正清溯源,夯实根本,将行贿受贿消灭于无形,让贪污腐败彻底断绝源头。(文/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