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家嘴村3名村官私分农户赔偿款一案,在顺庆区法院进行公开审判,顺庆区纪委组织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基层干部170余人到场旁听,以接受法制警示教育。法院根据三人犯罪行为,分别判处7年、5年有期徒刑。(10月30日,新华网)
因修建兰渝铁路征用了土地,顺庆区兰渝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土地补偿费335713元划拨到了该区张家嘴村的集体账户上。同年底,该村党支部书记曾某、村委会主任冯某、副主任兼村会计李某在结算土地赔偿相关账务时发现,除去应赔偿给农户的款项外,赔偿款还剩余189639.43元。曾某见钱眼开,于是提出将剩余赔偿款以该村外出务工的几名农户和李某的名义套出后由三人私分,冯某和李某遂即表示同意。
三人财迷心窍,在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之时,已经被村民举报,随即纪委介入调查。三人被检查机关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辩护人称村干部没有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编制,而且本案中其从事的土地补偿工作并不在其本职工作以内,因此其是否具有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资格,以及是否构成犯罪,均有待商榷。但是,三人作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参与处理的征地补偿事宜,是协助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资格,应按贪污罪论处。
这很好的给我们上了一堂法制教育课,农村基层干部尽管属于村民自治机构的成员,没有国家行政编制,但是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在对于贪污国家财产等各种犯罪情况,法律都有相关的解释。
农村基层村(社区)干部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他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看在群众的眼里。要时刻谨记“莫以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只有这样才能巩固基层民主建设,构建良好的党群关系。
与此同时,这起案例也告诉我们,广大的基层农村干部不能投机取巧,在面对大是大非的情况的时候,不能在利益面前掉以轻心,迷失自我。始终铭记,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可侵犯,公共财产不可侵犯,法律法规不容践踏。
作者:小米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