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黄某和郑某是亲戚,2010年,黄某和郑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黄某从郑某处购买一套二手房。黄某已付清房款,且入住了两年,但一直不去办理过户手续。后因原房主郑某欠他人债务,房产被法院查封。
【异议】
黄某已付清房款,只是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法院能否查封?
【评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效力规定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法院和他人会视为谁的财产。
二、黄某和郑某是亲戚,黄某买受房屋后,不主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等过户手续,不提出房屋所有权的主张,所引起的过错责任应由自己承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规定可知,《物权法》对不动产的合同效力规定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黄某与郑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并未发生物权变动。对于自己的损失,黄某可以通过合同之诉寻求救济,要求郑某承担违约责任,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法官忠告】
不少人购买二手房时没有及时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为了逃避五年内交易的税费问题而不及时过户,给自己的财产留下了隐患。其实,在确定不动产的所有权时,总是先以登记的名字为准的。虽然法律规定了一些后续的救济方法,尽量不让实际出钱的人蒙受过多损失,但是打官司维权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如果一开始就重视,避免这种买房而不进行过户登记的情况,黄某烦恼就不会出现了。
(作者:覃子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