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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3、 2013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农民合作社”的概念,这是根据近年来我国农民合作组织蓬勃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由种植养殖业向加工、劳务、运输、信息、资金、技术和销售等众多领域延伸。
4、随着多种类型合作社的出现,单纯的“专业合作”已经不能涵盖农民合作的内容了,此次中央一号文件使用“农民合作社”这个概念更科学、更全面,除了单纯从事种养业外,农机服务合作社、乡村旅游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等从事二三产业的合作社快速发展,资金互助合作社、土地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富民合作社等提供金融、土地、租赁等创新服务的新型合作社也方兴未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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