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资讯频道 > 热点资讯 > >> 内容页

世界速读:“杭州女童电梯坠亡案”一审宣判 保姆因过失致人死亡获刑

2023-05-19 10:25:17 来源:华夏经纬网


(资料图片)

中新社杭州5月18日电(郭其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18日对“杭州女童电梯坠亡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吴秀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秀芳从事保姆工作多年,并于2022年6月8日经介绍受雇至陈某江、赵某家中从事保姆工作,专职照看陈家幼女即被害人陈某某(殁年21月龄)。

法院审理认为,吴秀芳作为受雇照看幼儿的专职保姆,负有对幼儿生命健康安全的看护责任,但其于晚上8时许带幼儿进入电梯后,先是顾自浏览手机,在电梯到达1楼后,未采用控制电梯门让幼儿先出电梯或以手牵、怀抱等方式确保幼儿安全离开电梯,而是自己先走出电梯,导致幼儿被单独滞留在电梯内。

吴秀芳明知对幼儿而言电梯为较大风险场所,但因疏忽大意而将幼儿单独滞留在电梯内,以致发生幼儿单独走出电梯并爬窗坠楼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公诉机关指控吴秀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吴秀芳因过失犯罪造成1名幼儿死亡,致当事家庭陷入不幸,并给其家人造成心理创伤,应依法惩处。综合考虑此案存在窗台高度偏低、无防坠装置等客观因素,以及吴秀芳在发现被害人未出电梯且电梯门即将关闭时,用滑板车试图阻挡电梯门关闭,未果后在电梯外言语安抚被害人并按电梯按钮试图打开电梯门,后参与找寻等具体情况,可认定犯罪情节较轻。

吴秀芳在公安机关上门排查时主动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吴秀芳犯罪后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劣迹,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关键词:
分享到:
x 广告
x 广告

  Copyright @ 2001-2013 www.9774.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时尚网 版权所有

联系方式:954 29 18 82 @qq.com

   粤ICP备18025786号  营业执照公示信息   未经吉中国时尚网书面授权,请勿建立镜像,转载请注明来源,违者依法必究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招聘信息 | 友情链接 | 合作伙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