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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为救孙子伤人获刑 检方撤诉!

2023-04-22 22:03:24 来源:个案说法

王艳涛

杨成杰辩护律师


【资料图】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

案情

据潇湘晨报此前报道,杨成杰是海南省临高县人,今年75岁,2017的8月31日,同村39岁的村民杨某全酒后来到他家门口,用石头砸他家的厨房屋顶,8岁的孙子杨某冰出门查看,杨某全追赶后又掐住了他的脖子。杨成杰得知后提着一把勾刀出门,将杨某全砍伤,对方才放手。

杨某全被鉴定为轻伤后索赔,杨成杰坚持不赔偿,两年后被警方刑拘。

一审中他被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法院认定杨成杰没有采取对等的方式来制止杨某全,杨成杰上诉,二审改判有期徒刑8个月,罪名也是故意伤害。杨成杰二审后申诉被驳回,

而杨成杰对潇湘晨报记者表示:当时他一共挥了三刀,砍了两刀之后对方才放手,第三刀是因对方再次有伤害其的举动,他才再次挥刀。杨成杰先后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再审,并认为杨某全的行为涉嫌犯罪。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南省高院后均予以驳回。

海南省高院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称,杨成杰在看到杨某全双手掐住杨某冰的脖子时,要求杨某全放手,在杨某全不肯放手,杨某冰存在人身伤害危险的情况下,持刀上前砍击杨某全一刀,此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但在杨某全放开杨某冰后,其继续砍击杨某全的行为已超出正当防卫的范畴。

同时,杨成杰所述杨某全要戳伤杨成杰的眼睛,仅用刀阻挡导致其受伤的事实,无证据加以证实。至于杨某全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属于应由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的范围,不影响本案中对杨成杰的犯罪事实的认定。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于2023年3月23日作出撤回起诉决定书。法院裁定准许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潇湘晨报记者曹伟

采访对话

方弘: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回起诉。本案在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后,杨成杰都被认定为有罪。为何五年多后却被认为是证据不足?什么证据不足?

王艳涛律师:根据目前现有的证据材料,对杨成杰认定正当防卫完全不存在困难。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符合不起诉条件为由作出撤回起诉,我认为还是存在异议的。我认为完全可以对杨成杰进行正当防卫的认定。

方弘:海南省高院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称,杨成杰在看到杨某全双手掐住杨某冰的脖子时,要求杨某全放手,在杨某全不肯放手,杨某冰存在人身伤害危险的情况下,持刀上前砍击杨某全一刀,此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但在杨某全放开杨某冰后,其继续砍击杨某全的行为已超出正当防卫的范畴。但是您坚持认为本案杨成杰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为什么?

王艳涛律师:从目前的证据来看,为什么一审法院认定杨成杰之前是故意伤害,没有任何防卫的性质,判有期徒刑一年?到了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杨成杰的第一刀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此后第二刀、第三刀就不存在防卫性质,改判杨成杰有期徒刑8个月?为什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稍微有出入?

杨成杰在2017年8月31日的陈述笔录显示,大概的意思就是他看到杨庆全双手掐着他孙子的脖子,他拿刀砍了杨某全一刀,杨庆全就松手了,他孙子跑回家了。他生气又砍了第二刀接着向杨庆全的手砍一刀。我对2017年8月31日的笔录不认可,要求非法证据排除。根据公安机关执法音视频记录,公安到案发现场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不间断进行拍摄。

在案发第一现场,杨成杰也提到了,他看到杨某全双手掐着的他的孙子,孙子一在流泪,不能说话了,他就问杨某全我孙子犯你什么事了吗?杨某全说,没犯我什么事,我今天就要掐死他。在杨成杰砍第一刀之前,还进行了警告要杨庆全,,他对杨某全说,你快放手。杨某全说,我不放手,今天我就要掐死他。未有放弃侵害孩子的意思,因此,孩子我危险继续发生。

杨成杰看到他孙子直流泪都不能说话了,他就上去砍了第一刀,砍完第一刀之后,杨某全继续掐着他孙子的脖子,没有松手。杨成杰接着就砍了第二刀。之后,杨某全将小孩脖子松开,小孩子就跑回家了。

但是根据在案证据看,杨成杰在砍完第二刀之后,又有手抓脸、戳眼睛的动作,有继续进行人身攻击的动作。不法侵害并没有结束,危机仍在继续。所以,当杨用手向杨成杰脸部伸手时,杨成杰接着又砍了第三刀。但我介入后,杨成杰第三刀是挡杨庆全抓他的手,而不是砍第三刀,但是我认为,不管是哪一刀都是存不法侵害行为进行,危机未解除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是连贯性行为,都是正当防卫。按目前的卷宗材料,杨成杰说因为杨某全要戳他的眼睛或者抓他的脸,所以又砍了他第三刀,解释符合当时的事实,与2022816日央视新闻播出的今日说法中接受采访的说法与案件材料相吻合,能够印证第三刀不管是砍击杨庆全的手还是挡杨庆全的手都没有过当。

2022年10月25日开庭再审期间,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的时候,审判长也在问,怎么能把第二刀第三刀解释清楚?我解释是杨成杰在砍完第一刀之后,杨某全还没有松手,他孙子的危险、危机并没有解除,所以他要继续正当防卫。当砍击第二刀之后,杨某全松了双手,松手之后,杨某全又有一个侵害的举动,因此,不法侵害仍在继续,所以就导致出现不管是砍击第三刀还是用刀挡出现第三刀。在第三刀之后,杨某全蹲在地上,从杨成杰没有再继续进行砍击。也可以看出杨成杰的目的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而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意思。

法院为什么第一次认定杨成杰故意伤害没有防卫的性质?是因为他们采纳了对杨成杰第一次做的对其不利的口供。当地的派出所2017年8月案发当时应该也注意和判断到这里边可能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对杨成杰进行了处罚。因为杨成杰70周岁以上,行政拘留不执行。他们也看到杨正杰应该就是一个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的行为。所以,当时按照治安案件处理了。

杨成杰20197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第二次供述和2020年4月份在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所做供述都解释了第二刀跟第三刀的过程。他要是说假话,他的口供肯定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都有相互矛盾不一样,无法自圆其说。但是,他的口供始终一样,和接受央视今日说法的采访几乎是没有任何区别的。

在短时间之内,你不能苛刻的要求防卫人对(防卫的每一个环节以及对方的状态)进行区分,就短短的几秒的时间,怎么去分第一刀、第二刀跟第三刀?杨成杰的行为当时在时间上就短暂几秒,在空间上他也是在原地没有动,时间没有中断,空间没有转移因此你就不能给他人为的去分割看待和判断

在2018年昆山龙哥反杀案里,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有5,追赶刘海龙时砍击2刀未击中,因此,案件办侦办中公安机关有人认为,前三刀是正当防卫,后两刀是防卫过当,但是最后昆山市公安局通报认为,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因此,从这一案例中给我们的启示和办案人办案时的判案思路就是:我们不能苛刻的要求防卫人在情绪高度紧张的情况下进行清晰判断自己防卫的行为进行和把握,以事后人冷静的旁观者去分析判断防卫人应当如何防卫。我们应该站到防卫人的立场上,把自己设身处地的融入到案件中,如果是自己,在当时案发的情景跟案发的情况下会怎样做,以一般人的视角去分析判断案件,而不是以法学家、法官的视角去要求当事人如何做,以事后诸葛亮眼光的裁判者来判断。

方弘:到底当时在什么情况下砍下去的这三刀,主要还是依据杨成杰自己的口供吗?

王艳涛律师:主要依据的是杨成杰的口供、孙子杨某冰以及杨某全的陈述。但是,杨某全一共做了两次陈述,他的陈述完全是与在案的事实和之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相符合。第一次陈述,他不承认掐杨某冰的脖子,但是原一审法院即便不认定正当防卫,也查明了杨某全是掐了杨某冰脖子。杨成杰才持刀砍击杨庆全,只是认为杨成杰没有采取相当手段制止不法侵害,杨某全不承认追赶杨某冰,但是杨某全的女儿的证言都证明她爸爸追赶杨某冰。

而杨成杰的口供在后边的几次都是自始至终一致的。所以,这就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一个关键。成杰第二次口供和第三次口供,再结合案发现场其他证人证言是否相互印证,要根据对在案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单独去挑对被告人不利的口供。

方弘:检察院不起诉和认定杨成杰构成正当防卫,都是无罪,对杨成杰和您来说有区别吗?

王艳涛律师:这是一个不彻底的认定。不彻底就在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杨成杰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提国家赔偿申请。如果认定杨成杰是正当防卫,那么他对杨某全的伤害完全可以不负任何的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

而现在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导致的问题是原一、二审判决撤销,对杨成杰之前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已经执行部分的财产如何返还?杨某全是否还有权利单独提民事赔偿?这些都是不彻底解决案件所遗留的问题。

民法典上也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规定,如果是当事人出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也不需要民事赔偿。

方弘:这个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申诉,申诉被驳回以后再申诉,5年多的时间,最终申诉成功,杨成杰为自己洗冤了。您觉得获得这样一个不起诉决定的关键是什么?

王艳涛律师:关键还在于当事人的坚持,相信法律的公平和公正。老百姓相信法律,正义可能迟到。正义永远不会缺席。申诉案件本来就难,主要还是看当事人有没有这种决心和毅力,坚持维权,让法律还自己一个清白。

结语

杨成杰的儿子杨先生表示,自从替父亲申诉以来,自己就没有外出打工过,一直在为此案奔波。迟到的正义是正义吗?显然不是。但是,杨成杰又是幸运的,最终为自己讨到了一个说法。国家信访局门口每天仍然有大量从全国各地去喊冤的,甚至一喊就是多年的。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红此前接受潇湘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被告人是70多岁的老人,另一方是40岁左右的壮年,双方年龄悬殊,只要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需的,就不能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法律规定得再健全,都需要每位执法者本着理性的善意和智慧使案件公平公正,具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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