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某木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返还占用的铁路用地,拆除自行建设的案涉地块上的建筑物,并向湖北某铁路公司赔偿铁路用地使用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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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北某铁路公司在例行土地巡查中发现其所有的国有铁路土地被占用,土地红线内搭建有简易厂房和办公用房,生产木质建材等。经走访了解,这些厂房建筑系某木业公司未经铁路公司同意私自搭建。由于木业公司是当地重点招商引资企业,2017年,当地镇政府向铁路公司发出信函,希望其支持木业公司租用案涉土地。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双方就非法占地和租用土地问题开始协商沟通。在协商过程中,木业公司又擅自在案涉土地上修建了烘干房等部分厂房。后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铁路公司遂将木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木业公司停止侵权、立即拆除建筑物、无偿交还土地并赔偿铁路用地使用费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木业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铁路公司赔偿其土方回垫、场所道路硬化、钢构厂房、办公楼及烘干房建设损失200万元,赔偿搬迁费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虽然铁路公司基于木业公司已经侵占土地的既成事实,在镇政府的请求下,和木业公司有协商解决问题的过程,但无证据证实双方就案涉土地租赁达成合意,也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自始并未形成土地租赁合同关系。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
本案中,木业公司在2016年底之前,未履行任何报建手续,在明知其对案涉土地没有使用权,未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即在案涉土地上修建厂房,侵害了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铁路公司发现侵权行为后,和木业公司协商解决侵占土地问题,此时木业公司已经明确知晓案涉土地系划拨的铁路专用地,在双方未就既成的侵占土地事实有协商一致的解决方案或者签署合同前,木业公司未经过审批,又投入大量资金在铁路用地上新建烘干房等部分厂房。该行为说明木业公司主观上并非善意,也无证据证实铁路公司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本案中,木业公司投入近200万元在案涉土地上进行投资建设,因多方面原因,其生产经营受到影响,损失较大。一方面,木业公司的损失是其自身过错所致,在无充分证据证明铁路公司存在过错或违约责任的情形下,要求铁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面,案涉土地上厂房、办公楼等已经由木业公司经营使用约五年时间,其资金投入相当一部分已经转化为经营收益。据此,法院判决支持铁路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木业公司的反诉请求。
此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不是“唐僧肉”,不是谁都可以“咬一口”。提到平等保护,人们更多想到的就是保护相对弱势的一方,这其实是一个误区。依法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也是平等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铁路企业应勇于担负社会责任,但涉及法律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平等保护。
“我弱我有理”的心态是一种扭曲的世界观、价值观,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加以纠正。该案的裁判结果是对一定时期以来“谁弱谁有理”“谁闹谁有理”错误观念的又一次校正,对于引导公众凝聚共识,树立正确价值观、是非观具有引领作用和积极意义。
来源:中国法院网
记者:王洪 丁俐 金红
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