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侵权犯罪是一种智能型和隐蔽型犯罪,多年以来,一直是依靠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初查、审讯、侦查等手段与职务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来突破案件,要求侦查人员具有审讯突破能力,随着新刑诉法的颁布,对相关强制措施适用条件的改变,证据种类的丰富,证明标准的修改,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辩护性措施的加强,使我们对侦查渎职犯罪案件的难度加大,这就使我们现行的侦查方法、侦查措施、侦查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不能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使渎职犯罪侦查面临严峻挑战。
一是律师会见权的扩大,会进一步加大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的难度。
新刑诉法进一步加强了侦查的法制化建设,强化了对侦查活动的约束,完善了被追诉者的防御性措施,其中之一就是扩大了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根据新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时,只有特别重大的贿赂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侦查机关批准,其他案件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最迟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并且不能监听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内容。新刑诉法赋予律师侦查阶段充分的会见权和提出意见的权利,会使渎职犯罪侦查取证的难度增强。特别是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言词证据本身的稳定性就差,遇上素质不高的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稍加点拨或者暗示,犯罪嫌疑人、证人就可能翻供、翻证,一旦翻供翻证,就又有可能出现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定案的情形,实质上对侦查取证提出更高的要求,侦查主体必须及时全面依法规范地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并搞好外围调查,做好证据固定和证据补强,避免取证不及时、不全面、办案方向偏差,以及证据存有瑕疵的现象发生,确保案件得以顺利侦破。
特别是,赋予律师的充分会见权和提意见的权利,等于是为渎职侵权犯罪侦查,设置了一个强有力的同步监督者。侦查办案与涉案者的利益息息相关,涉案者必然会尽力摆脱司法追诉,除了从正面证实自己没有实施受追诉的犯罪,还必然从侦查活动中寻找突破口。如果侦查人员不依法不规范的实施强制性侦查措施,而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就可能为涉案者翻案提供素材。这就要求侦查主体在深刻认识强制性措施对突破渎职犯罪案件重要意义的同时,又要充分认识不规范不谨慎使用强制性措施,对侦查办案可能带来的危害,十分谨慎地使用强制性措施。因此,只有在十分必要的情况下,才能动用限制或者剥夺涉案者合法权益的强制性措施,并且要严格规范地按照法治原则的要求实施.
二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将使渎职犯罪侦查取证面临更多考验。
新刑诉法在健全辩护机制的同时,还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渎职侵权犯罪涉案者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辩护理由。为突破渎职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往往要对涉案嫌疑人进行政策攻心和法制教育,以摧垮涉案者的心理防线,敦促其交代犯罪事实。尽管侦查人员深知也能做到以合法恰当的方式,对涉案嫌疑人进行政策攻心和法制教育,深知任何以威胁、引诱涉案者交代犯罪事实的方式获取的言词证据,最终可能面临被排除的可能,但由于政策攻心和法制教育的言辞方式,很容易被理解为威胁和引诱涉案者交代犯罪事实。涉案者很可能把侦查人员对其进行政策攻心时的某一片段或者某些言辞,说成是进行威胁、引诱或者实施软暴力,而要求排除其在侦查阶段交代犯罪事实而形成的言词证据。这就会使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取证面临辩护方的大量诘问,从而对渎职犯罪的侦查取证,尤其是侦查中对涉案者的政策攻心的方式、语言环境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也因此对侦查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渎职犯罪面临更大的考验。
三是新刑诉法规定的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要求变革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
现行的侦查模式,是在侦查员的突审下,靠涉案者的供述来获取证据线索突破案件的。这种侦查模式引领下的刑事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突击讯问,必然成为获取直接的有罪证据,并使案件得以突破的基本手段。新刑诉法对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在理论和实践中,要求侦查模式和侦查结构的转变。从自我保护主义的立场看,在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规制下,要确保侦查讯问的实效性,就必须建立健全“鼓励涉案者陈述”的机制。而作为侦查手段使用的侦查讯问,只能是补充性的和辅助性的,作为验证其他实物证据的方式来使用。这对渎职犯罪的侦查无疑提出了新的要求。它不仅对渎职犯罪侦查取证的进路和证据质量提出了新要求,还对现行渎职犯罪的侦查模式提出了新的改革要求。它要求把对涉案者进行讯问作为突破案件关键手段的侦查模式,变革为先使用包括技术侦查在内的侦查手段实施秘密侦查获取其他证据,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作为验证其他证据有效性和深挖犯罪事实的辅助手段对待的新型侦查模式。
面对新刑诉法的修改, 我们在开展渎职侵权工作时,不仅要全面学习贯彻新刑事诉讼法,更要结合本职工作,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深化、细化对新刑事诉讼法理解的基础上,把新刑事诉讼法真正贯彻到反渎职侵权工作当中去。一是在渎职犯罪侦查中严格执行新刑事诉讼法;二是捍卫新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对严重违反新刑事诉讼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职务犯罪,依法立案侦查,确保新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
一、要转变倚重口供、抵触辩护的观念,追求程序合法。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是靠口供定案的传统观念仍然根深蒂固。看重口供,有口供定案才放心、才有把握、才不至于翻案的观念和影响在办案人员中长期挥之不去,从而造成侦查人员往往为了获取口供而花功夫、下力气,甚至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因此,学习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必须转变倚重口供办案的观念,真正树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观念,不断弱化口供在证明体系中的作用。
另外,由于职务犯罪侦查行使的控诉职能,与辩护职能在诉讼中有天然的对抗性。因此,侦查人员往往抵触辩护人的辩护行为,希望侦查活动在没有外力介入的情况下顺利完成。事实上,没有辩护的控诉往往导致专横甚至侵犯公民权利。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辩护律师可以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情。这说明辩护人的辩护功能在增强,发挥作用的空间在扩大,无疑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因此,反渎职侵权干警必须转变观念,正确对待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作用,依法支持辩护工作,把辩护律师的介入、辩护律师从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角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看成是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查明案件情况的最好服务,防止侦查工作走弯路,甚至造成错案,使侦查工作克服主观性和盲目性,增强自觉性和客观性,提高侦查的质量和水平。
因此,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达到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目的的同时,不能忽视程序,把程序视为办案质量的保证措施、作为案件优劣的评判标准,真正树立程序优先的观念。
二、建立技侦和秘侦并用的机制。
技术侦查又称技术侦察措施,简称“技侦”,是指侦查机关运用现代科技设备秘密地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总称。新刑诉法的颁布,许多现代科学技术成果被应用于侦查之中,诸如监听、秘录、摄像等现代侦查手段就是通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装备来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整个侦查过程理论上称之为技术侦查行为。而秘密侦查行为则是指在当事人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侦查行为。逐步树立依靠正面接触和讯问前的秘密调查,以及科技手段和技术侦查获取证据突破案件的观念,从而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逐渐形成依靠秘密调查和技术侦查,获取涉案者实施渎职犯罪的直接证据,在此基础上,再对涉案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性侦查措施,并对其进行讯问,讯问中不失时机地亮出已经获取的证明其实施职务犯罪的证据,迫使其交代犯罪事实,通过其口供提供的线索,再对案件进行补充性侦查,获取更扎实的有罪证据,同时将获取的口供和已经获取的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和验证,最终确定涉案者是否构成被调查的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有其自身的独特价值,针对职务犯罪隐蔽性和特殊性而言,恰是矛与盾的关系,是惩治职务犯罪的有效利器,因此,应当把技术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手段广泛应用于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之中。
三、提高素能,培养新刑诉法下的侦查能手。
新刑诉法确立的各项侦查手段的规范使用,职务犯罪侦查新模式的建构,关键要靠人。要把培养新刑诉法下的侦查能手放到重要的位置上来,加强对侦查人员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集中培训,锻造侦查人员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意识和程序意识,培养一批适应职务犯罪侦查新模式的侦查专家,包括秘密调查专家、预审专家、侦查谋略专家、技术侦查专家和特定类型案件的侦查专家。
因此,反渎职侵权部门检察干警必须全面提高、熟练掌握和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能力。要通过侦查实践加强侦查能手的培养,对新进人员进行培训,督促侦查人员思考新型侦查模式下的取证技巧、预审技巧、秘密调查技巧,提升素能,增强理解和准确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的能力和水平,做好侦查工作,确保侦查工作顺利进行。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魏晓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