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资讯频道 > 美容 > >> 内容页

探索开展执行监督 力求发挥民行检察职能作用

2014-07-25 18:47:45 来源: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给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带来重大变化,要求基层院将工作中心从抗诉转移到同级多元化法律监督上来,其中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成为当前乃至今后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的重点,人民群众也对我们这项新工作充满期待。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规则(试行)》。笔者充分认识到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深入学习研究,特别是在近年来探索开展对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实践基础上,深入理解立法精神,准确把握职能定位,不断探索执行监督工作新思路。

  一、深化执行监督理念为执行监督打下基础

  当前民事执行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归纳为:检察监督的范围应该有多大、监督对象是什么、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监督、如何保证监督实效。

  首先,应明确执行监督的范围、内容。立足法律监督属性,遵循有限监督的原则,在立法或“两高”司法解释没有对执行监督范围等问题进一步明确的情况下,从检察监督的一般规律出发,对执行检察监督的有关问题进行界定。一是监督范围更加宽泛。立法原则性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活动”比“行为”更加宽泛,不仅限于法院执行权运行过程中所衍生的一系列裁判、决定、通知或措施等,也包括有关国家机关不履行司法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二是执行监督的内容。既包括对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权行使的合法性的审查,也包括对执行人员职务廉洁性的审查。三是执行监督的强度限于合法性审查,具体包括执行依据违法、执行裁决违法、执行措施违法、执行范围违法、执行财产处理违法、执行人员的枉法行为和不作为行为等。

  其次,明确执行监督的方式、手段。根据立法及司改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做法,目前监督的方式主要有检察建议、违法行为通知、建议更换办案人、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等。关于执行检察监督介入的时机,原则上,只有在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穷尽了必要的执行救济程序后,检察机关才应当介入。因为执行程序自身可以通过执行救济来修复、纠错,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介入或纠错除了涉及公共利益及追究执行人员职务犯罪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应为事后救济。但对于民事执行中的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介入时机应当及时、适度,不宜过分置后。

  二、完善执行监督工作机制发挥检察机关监督作用

  一方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效能,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沟通协作,充分行使调查权,增强执行监督的力度,另一方面强化对外联系,主动接受监督,优化监督环境。坚持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执行监督工作及重大案件办理情况,争取重视和支持,协调解决执行监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与国土、房管、工商、银行等涉及执行案件领域的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协作与配合,构建良好的监督环境;与法院建立监督与支持的检法协调跟进机制,在往年有个案构通、联席会议等工作的基础上,今年确立执行监督的重点为:当事人反映强烈和存在明显违法问题的,执行员滥用执结程序、消极不作为等长期积压执行案件的问题。经院领导沟通协调,就审查执行案件的范围、程序以及协作框架等问题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如对执行裁定的监督、检察建议提出与回复的常态工作机制、执行案件相关卷宗的调阅问题、重大疑难案件由执行法官就执行情况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引入执行监督案件听证制度等。同时,加大对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与法院执行人员交流,及时、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客观、公正提出监督意见,形成良性互动关系,确保监督成效。对于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配合法院做好执行和解。对案件涉及的相关部门,细致走访调查,针对矛盾点,合力化解。对法院执行裁定与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注重做好对申诉人的释法说理和服判息诉工作,力求提高监督能力,充分发挥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作用。

  如笔者曾经办过的一个监督案例,具体为:申请执行人张振文因与被执行人于文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港市人民法院(2009)东民执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书,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诉,认为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丹审民再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未执行完毕就裁定终结,我院受理后,调卷审查,感觉案情复杂,并深入实地进行了必要的了解调查,确认东港法院对(2008)丹审民再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确有执行不到位的问题,该案应属于虚假终结执行。与此同时,笔者又找到执行法官王某进行谈话,让其对此作出说明,执行法官以判决的不明确为由拖辞,没有认真负责地对待执行每一个环节。检察机关向东港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具体内容: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丹审民再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于文军将涉案土地返还给张振文。因涉案土地15.56亩中有8亩被于文军栽植树木,故判决中确认:‘被执行人于文军对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合理赔偿另行主张权利。’因此,你院应当告知于文军限期起诉,如过期不行使诉权,对树木问题作出强制执行,但你院执行人员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执行人员只将涉案土地在村委会台账上重新登记到张振文名下,并没有对树木问题做出任何处理便终结执行,致使张振文无法实际使用土地,引发申请执行人多次上访。

  执行的目的就是维护法律秩序,保障国家司法权威,使申请执行人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你院未对树木问题做出实际处理,便终结执行,草率结案,侵害了申请人对经营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影响农业生产及社会稳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向你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你院纠正执行人员搞简单表面执行行为,恢复对该案的实际执行,将涉案土地执行到位,真正体现出执行工作的客观性、彻底性与终结性,体现出便民、惠民的人性执法原则。”

  法院接到该建议后,没有马上反应而是继续在拖,检察机关民行部门采取跟进督促,多次找到分管执行的副院长和一把手院长。继而又向法院发出建议对该案执行法官王某作党政纪处理和更换办案人的意见。经过法院几次研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对该案作出了恢复执行裁定,并更换由副庭长孙某办理该执行案。对原执行法官王某行政警告和调离法官岗位的处理,通过对该执行案件的监督,使该案走上法规程序,违法情形得到纠正,促进了司法公信力及社会和谐稳定。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胡成春

关键词: 检察 职能 作用
分享到:
x 广告
x 广告

  Copyright @ 2001-2013 www.9774.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时尚网 版权所有

联系方式:954 29 18 82 @qq.com

   粤ICP备18025786号  营业执照公示信息   未经吉中国时尚网书面授权,请勿建立镜像,转载请注明来源,违者依法必究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招聘信息 | 友情链接 | 合作伙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