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救助保障不到位。稳定充足的资金是检察机关开展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前提,目前资金问题已成为一大制约因素,检察机关的经费依赖各自相应的财政,缺乏统一独立的财政预算,检察机关在办案、办公经费不充裕的情况下,很难高效开展被害人救助工作。实践中,检察机关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就个案争取临时性的资金,社会捐赠,甚至发动检察干警捐赠。很显然,这些都具有不确定性,且数额有限,无法保证资金的及时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机关的积极性,即使设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实施中也难以保证主动全面救助。
(二)救助目的不清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一种特定情况下实施的,具有人道主义性质和社会福利性质,体现了国家在更高层面对公平正义的平衡。被害人国家救助的首要目的应当是缓解困难被害人的“燃眉之急”,保障其基本生存与生活的权利。从我国施行的救助工作意见来看,也都将“帮助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解决特殊生活困难”作为立法第一目的。但在实际救助程序中,申报救助资金必须提供救助对象息诉罢访承诺书,写明上访事项、诉求及救助资金数额并明确表示接受救助资金后自愿息诉罢访,也就是说用是否可以达到息诉息访目的替代了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这种模糊的定位导致了许多问题,违背了救助制度的初衷,某种程度上成为了上访人息访的交换条件,容易滋生“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现象,极有可能出现不符合条件的人“大吵大闹”获得救助,而符合条件的人却无法获得宝贵的救助金,这种恶性循环不但不能化解社会矛盾,反而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救助标准不实际。根据中央政法委等八部委的《若干意见》,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对象主要是: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到检察机关,一般只针对不捕不诉案件,可以说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对象被限制在了非常狭窄的范围,相对于大量需要救助的被害人,实践中能够获得救助的少之又少。目前,各地的救助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往往根据自身具体情况来确定,不过一般都有上限,且数额较低,效果不明显。
(四)救助机制不规范。检察机关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归口控申部门,年终时作为考评控申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而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基本为侦监公诉部门审查的不捕不诉案件,侦监公诉部门与控申部门往往因职能不同存在衔接缝隙,且控申部门负责人大多不是检察委员会委员,不能参加检委会对不捕不诉案件的讨论,自身无从知晓符合救助的不捕不诉的刑事被害人案件,只能定期向侦监公诉部门负责人询问有无符合条件的救助案件。然而,检察机关侦监公诉部门本身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对救助工作主动配合积极性不高。
(五)救助程序不统一。目前,检察机关申报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由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向案件承办单位提出申请,提供本人或家庭经济、生活状况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呈报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办公室(控申部门)。控申部门初审报检察长同意后以院名义报当地政法委审批,由当地政法委在年终时集中统一发放救助资金。另一种是由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向案件承办单位提出申请,提供本人或家庭经济、生活状况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呈报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办公室(控申部门)。控申部门初审报检察长同意后以院名义报上级检察机关审核后呈报省院,省院审查后报省委政法委审批,由省政法委统一发放救助资金。这两种途径都要经过繁琐的审批程序和较长的审批时间,从申报到资金发放最长需要一年时间,漫长的审批过程和时间极大的损害了申请人和申报单位的积极性。
二、完善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路径
(一)建立有机协调的救助组织体系,确保救助顺畅运行 。被害人救助工作是一个庞大的工程体系,涉及部门多,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体系作为良好运行的硬件保障。笔者建议将资金管理经营机构与救助决定机关分别设立,二者可相互制约。采用“公检法动态承办、政法委主管、财政部门发放”的立体式救助组织体系,即形成由各级政法委主管(负责救助意见的批准及各参与机关的协调)本级公检法负责救助申请的受理与相关信息的调查核实和救助建议,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发放救助资金的格局。因为政法委主管本级公检法司,由其担任主管机关,能够更好地协调公检法三家的工作;其二,有助于及时、全面地掌握案件情况,作出正确批准决定;第三,由其统一行使批准权,可以避免重复救助,最大效度地发挥资金的救急作用;第四,明确政法委作为救助决定机关决定申请结论,财政部门作为专门的资金管理经营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发放救助资金。只要申请人各项材料齐全、审批程序合法,财政部门就应该随批随领,不存在等待的问题,可以有效保证救助资金的及时性。
(二)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基金,确保经费保障到位。资金是被害人救助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没有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救助工作就只能是昙花一现,无法长效进行。要解决救助资金的稳定,必须由国家财政拨款,政府预算予以保障。检察机关开展救助工作应该由地方财政建立专项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为救助工作提供坚实的物质保证。建立由中央财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救助资金的保障机制,各级间承担的比例应当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予以差异化确定,在一定时期后适时调整,对边远、落后地区中央财政支付比例要大,对经济发展好的地区则可以适当降低。另外,也可以考虑将行政、刑事的罚没财物,监狱和看守所的劳动收入提取部分比例以及国家救助后对加害人的追偿所得作为额外的补充来源,此外个人、社会的定向捐赠也可以充实被害人国家救助基金。
(三)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机制保障,确保救助程序顺畅。牢固树立保障被害人权益的观念。检察机关必须从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涉法涉诉上访、解决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认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包括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救助的对象、范围、标准、基本程序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细化程序。特别是检察机关内部考核机制,除规定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归口控申部门外,还应明确规定其它业务科室申报救助资金成功发放到位的按每件次奖分,这样可改变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控申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拓展救助案件来源,提高其它业务科室对救助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主动支持配合控申部门的工作,形成检察机关内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合力。其次,必须建立被害人信息登记制度,包括案件情况,被害人受到的损害或伤害的情况,被害人所获赔偿或其他补偿、救济,被害人及家庭成员生活状况等,以便全面掌握情况,及时有效开展救助或保障工作。作者: 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