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明确今后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出庭应诉,且纳入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范围。(2014年8月7日新华网)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民告官”),自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20多年过去了,各级人民法院也受理并判决了大量的行政纠纷案件,让公民、法人和团体在与行政机关发生纠纷时找到了一个说理的依据。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在以往的“民告官”案件审理过程中,极难见到作为被告方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往往都是由一些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出庭。
平时,给人们的直观印象是,一些行政机关、部门、单位,在受上级表彰或行政有出彩作为而接受媒体采访时,大都由“一把手”亲自出面。而当接受群众质疑、责难,或者出现纰漏被媒体追踪报道时,则往往由副职,甚至是办公室负责人出面应付,这时的“一把手”早已隐入幕后,主动放弃增加曝光率的机会。然而,由于事发突然,事前并不曾作有效沟通,自然也就无从形成统一的对外说词,使得出面者在接受质疑或面对记者时,要么闪烁其词,要么就“顾左右而言他”,甚至出雷语而闹出笑话的事也时有发生。
新出台的《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无疑是在完善机制体制方面开了一个好头,虽然《暂行规定》明确将市、区两级政府领导排除在了需要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畴之外,并且只对“四种情况”的案件提出了必须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要求。但在笔者看来,这也难能可贵。至少可以让机关、部门、单位的“一把手”们明白,不但享有作为负责人的施政权,同时还必须承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相应责任。让他们亲自出庭应诉,至少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因行政作为的缺失或不当,必须直面原告方的质询,可以让他们为此“出出汗、洗洗脑”,在今后的行政作为中更加谨慎而依法行事;二是为其提供一个当面听取群众意见的机会,防止因“官本位”思想作怪而导致的施政工作不“接地气”。
总之,广州市出台《暂行规定》,是强化责任担当,完善机制体制之举。据此可以有效消除过去存在的权力和责任两相分离的弊端,从而达到权责的高度融合。促使行政机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依法行使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行政权力,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作者: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