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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捕鸟不能因不知而轻判

2015-12-08 11:50:27 来源:齐齐|0

河南大学生闫某掏鸟窝售卖国家保护动物燕隼,获刑10年半。行为构成犯罪有法可依,量刑也与法有据,为何还有那么多人为其喊冤?这位大学生辩解不知道这是二级濒危动物。

那么在量刑上主管不知道到底有多重要呢。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解释如下:任何一个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不仅客观上做了而且主观知道,但是一定要注意,这个知道不知道它是二级保护动物,以及知道不知道因此受到严惩,这个我们叫做法律认识,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理由就是公民应当知法守法。所以因为对法律不了解,因为是法盲,而要求免除罪责,这是不可以接受的,这样导致国家的法律不能有效施行。
  第二个也无法证明,因为如果接受这种辩解的理由,人人都会说,都会装傻,说我不懂法律,以法盲为由来逃避应有的罪责。这样也无法证明,我就是不知道啊,知不知道只有我知道啊,对不对?这样导致法律不能执行。所以说,对法律的无知,对法律的误解,或者说法盲,不是一个要求免责的理由。但是确实如果真的不知道而犯法了,确实可以是一个宽恕、从轻减轻责任的理由。
  但是就这个案件来说我们认为,行为人应该说他具备了这个犯罪故意的认知,不能够影响他的罪责。

关键词: 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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