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3月起,河北省排放大气和水污染物的企业、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河北省政府日前出台规定,要求排污单位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12月18日新华网)
根据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不含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餐饮污水的,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从事畜禽养殖达到省政府确定规模标准的。
笔者认为,一级党委要求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其目的就是要求企业加强环保工作,必须重视对废水、废气、废物等的处理,以使自己的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从而减轻企业排污对环境的污染,党委这样的规定可谓用心良苦,如果能够得到彻底的落实,得到坚决的实施,这对当地的空气和水资源的保护,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我们也要注意到,从过去我们党反腐败的经验来看,审批环节,往往是腐败高发区,各级党委一定要加强对“持证排污”的“证”的监督,防止一些干部和企业勾结在一起,权力寻租,违规发放企业可排污证。
当前,官员的权力还没有真正地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领导干部腐败问题还很严重,一些不法企业肯定会想方设法地用最小的付出,获取最大的利益,他们一定不愿意在治污上下功夫,而会在贿赂官员,通过不正常的渠道获得排污证上下功夫,我们一些意志薄弱的领导干部就可能被他们拉下水,成为他们的保护伞,为他们违规排放开方便之门,这样党委保护环境的目的就不可能真正地实现,就可能会失信于民。因此我们希望地方党委要加强对审批部门干部的监督,确保每一个“证”的发放都是实事求是的,都是符合政策的。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各级党委必须对企业排污证的监督,要给审批的干部戴上“紧箍咒”,党委通过“持证排污”达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
作者: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