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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的出路就是法律的制裁

2014-12-12 19:34:59 来源:|0

  “她不仅贪财,而且好色,经常调遣模样周正的年轻男干警与其一道出差,绯闻不断,也被称为权色局长……”曾经权倾一时的深圳罗湖公安分局女局长安惠君涉嫌受贿,于2004年10月被深圳市纪委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一审获刑15年。但在2007年1月,仅仅羁押不超过三年的安惠君就违法保外就医,得以监外执行刑期,直到此事去年暴露,今年7月再次遭收监。为其操作保外就医的妹妹安惠莲涉嫌行贿等罪名,今年10月在河北邢台被起诉。(网易新闻12月12日)

  要依法严惩腐败分子,决不手软、决不姑息。只有这样,才能向人民表明党反对腐败的坚定决心,才能遏制住腐败现象的滋生,也才能教育警醒干部。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不断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必须坚持整体推进,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增强综合效能。

  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于安全工作都十分的重视,坚持日常监管和重大节假日前进行全面排查,目的就是梳理安全事故的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当前一些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一方面自己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检查相关知识,不能够按照相关的流程进行有效的梳理和排查,存在一定的走过场、走形式的目的,对上有落实,对下有交代。

  不管腐败有多严重,因为牵扯面小,复杂度低,所以处理起来相对容易,就像当年毛泽东处理刘青山、张子善贪腐案,来一个“挥泪斩马谡”,即可起到震慑作用。今天很多贪腐是群体行为,也就是窝案,并且还上挂下连,牵一发动全身,所以很难再采取以往的治腐方式。

  “抱着‘如履薄冰’心态,始终保持对安全的警惕,是好事。问题在于,是真发现有问题还是为了自我保护?”这种疑问,笔者相信很多人都会有,试想一下,如果“检查”成了“推卸责任”的保护伞,那么,我们的“检查”机关还有什么用?某些机关干部利用这种“小聪明”无疑是害人害己。

  公职人员必须停止把问题归咎于他人和自己周围的环境,应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总而言之,“检查”应当成为广大群众的“保护伞”,而不是“推卸责任”的“保护伞”。

  作者:米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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