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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中的检察建议的探讨

2014-09-22 18:06:09 来源:

  新《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在旧法施行基础上,新增加了对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手段进行了规定和扩充。明确了检察建议做为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方式,首次在新《民事诉讼法》中予以规定,结束了各地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广泛适用的类似行为却没有立法依据的局面。新法增加了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特别是检察机关对于检察建议的适用,对司法实践中开展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围绕新法中增加的检察建议适用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探讨。

  一、民事检察建议的分类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根据启动的主体不同,可以将检察建议分为检察机关主动提起的检察建议和依当事人申请提起的检察建议。

  (一)检察机关主动提起的检察建议

  新《民诉法》对人民检察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实施检察建议的规定,使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有了扩展,但是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并不仅仅局限于审判监督程序。这样的规定表明,除审判监督以外,检察机关主动提起的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在其他审判环节也是适用的,检察机关在适用检察建议的时候,针对的是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不包括审判人员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此外在其他审判环节中,检察机关实施检察建议的方式仍然是向同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在适用检察建议这一种方式时,要严格遵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办案规则》中对《检察建议》适用的案件、适用检察建议的条件、提出检察建议的程序对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特别是要依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中的四条情况适用检察建议。

  (二)依当事人申请提出的检察建议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有权向 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但是当事人的申请并不必然导致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以此作为一种权利救济手段。由于是否可以适用再审程序,新规定明确,对于不能适用再审程序的生效裁判以及其他审判活动,不能提出抗诉,只能提出检察建议。

  二、民事检察建议的内涵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民事检察监督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防止司法裁判活动的不公;二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用公权利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重要权利在司法领域更为公正有效地受到保护。

  新《民诉法》颁布之后,可以将民事诉讼中的检察建议定义为:人民检察院为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同级人民法院的违法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意见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监督方式。具体而言,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体现了检察建议的具体内涵。(一)检察建议具有和缓性。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互相独立行使职权又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检法两家为了实现各自的司法职能,在很多情况下对同一件案件的处理、执法思维、看法等方面需要进行协商,对一些问题甚至需要妥协,否则会 人为的进行拉锯、放置等等,致使监督的效果不利。而检察建议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削弱再审抗诉这种监督方式的对抗程度,可以相对和缓的就某一项事情进行商会、处理。(二)检察建议具有便利性。在实践中,同级人民检察院想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开启审判监督程序,既减少了诉讼环节,缩短了诉讼周期,也能够实现纠正错误生效裁判的作用。或者针对当事人之间争议不大的案件,适宜采用相对缓和的检察建议监督方式进行处理,从而减轻上一级法院的办案压力,并且将案件在本地解决,能够减少当事人的诉讼之劳累,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实现司法公正。(三)检察建议的广泛性。第一,主体广泛。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想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二,范围广泛。检察建议不仅能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进行事后监督,而且能够在其他审判环节进行事中监督。第三,内容广泛。凡是审判人员审理案件中有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都有权提出检察建议。因此,检察建议针对的应当是审判人员的程序性违法行为,纠正的是程序的外在瑕疵,追求的是司法形式的公正。对于实体问题的判断,检察机关应当尊重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

  三、民事检察建议的完善。

  检察建议这种监督方式刚刚起步,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为了使检察建议这种监督方式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应当进一步进行完善

  (一)明确适用范围。新《民诉法》规定检察建议可以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适用,这一适用范围的规定过于宽泛,对于不同审判程序中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有待进一步细化规定。新《民事诉讼法》第14条将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表述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之前的民事审判活动修改为诉讼活动,表明已经将执行程序纳入了检察监督范围之中。其次,诉讼活动,不仅包括诉讼案件中的诉讼活动,也应当包括非讼案件中的诉讼活动,所以,检察机关对非讼程序的监督是问题中的应有之义。民事诉讼中,尽管调解程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审判程序,但是实践中,调解又是民事案件结案的方式之一,并且在实践中结案率相当高,应在调解程序中适用、需要进行完善相关规定,提高案件结案率。

  (二)提高检察建议质量。作到法律文书格式规范,并要增强说理,内容简单的检察建议很难获得人民法院的认同。加强检法机关的沟通,关系融洽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司法氛围和环境,有针对性的提出问题,能够提高检察建议的效果。

  (三)规范适用程序。新法对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了规定,但没有具体规定检察建议的提起证据调查备案后果的程序。首先,实施中要作到,提起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长批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其次,在证据调查方面,调查权针对的是特定违法行为问题,不能随意扩大调查的范围,调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涉及个人隐私等问题应当予以保密。调查证据的手段,如调卷、阅卷需要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定。再次,在审判监督中,再审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如何进行界定、划分需要进一步完善。一般认为,检察建议针对的是执法人员违法但不严重的程序性问题,如果是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严重违法的行为应当提出抗诉,而不是检察建议。在检察建议提出之后的后果,新法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办法,应当进行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书面回复,如果不被采纳,检察机关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介入或请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人民法院进行监督,这样能引起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徐阜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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