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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职务犯罪的根源及预防

2014-09-05 17:03:09 来源:

  孟航

  一、刑法对职务犯罪的界定

  职务犯罪是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职责规定,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或者不尽职责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各种犯罪的总称。职务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公权力异化的结果。在我国,贪污腐败不是新问题,一直是国家政治领域的严重问题。尽管反腐败的声势一浪高过一浪,关于职务犯罪的立法几经修改,刑罚的严厉程度有增无减,但是我国的职务犯罪非但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呈现日渐蔓延的局势,职务犯罪的形式变得越来越复杂,犯罪规模越来越大,利用职权相互勾结,作案手法更加隐蔽和狡诈。同时,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预防工作常常流于形式,犯罪预防的效果并不明显。这就要求我们从本质上认知和把握职务犯罪的共性和特点,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从而制定出与罪行相适应的刑罚,更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使得公权力“在阳光下”正常运行。

  二、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权力结构失衡

  职务犯罪是与公共权力相生相伴的一种现象。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公共权力本身具有一种内在的矛盾性,职务犯罪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力的异化。尽管人类设立了各种制度来防止权力异化,但只要社会存在公共权力并且这种权力掌握在个人手中,职务犯罪现象就不可能完全绝迹。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是加剧腐败问题的重要原因。没有及时建立起一套健全而有效的权力制衡体系,导致权力失控的现象严重。尽管我国设置了诸多权力监督机构,如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及专门的检察机关,但是由于体制没有理顺,致使监督效能不高,一些地方的监督机构形同虚设,职务犯罪预防流于形式。

  (二)利欲熏心,心存侥幸

  公职人员的薪酬是有限的,而一些人贪婪的欲望是无限的。在当前反腐倡廉新形势下,依然有人“顶烟而上”,利用职权实施犯罪,原因在于受利益驱动影响,在利益面前铤而走险。同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官小权薄”,查不到自己,这其实是贬低自己的一种表现,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损害了公职人员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这些人的问题还表现在法律意识淡薄,甚至认识不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在思想上存在一些误区和错误认识等。

  (三)奖惩体系尚不完备

  由于法律自身具有僵硬性、滞后性,所以法律是有空白和漏洞的。面对飞速发展的纷繁社会,法的局限性更是被凸显出来。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高智商犯罪、打擦边球现象时而出现,这些都需要制定法律予以解决,需要运用法律加以制约,一个完备的奖惩体系就显得十分重要。目前对检举人的保护不够给力,奖励更是不多见,对廉洁守法的公职人员奖励也不够,没有形成很好的奖励激励机制。还需要执法人员的严格执法。因为惩治体系往往掌握党政机关领导负责人手里,权力集中,本身就是需要重点监督的对象,其一旦出现问题,惩治体系就很难正常运作,给执法人员造成巨大的办案压力。

  三、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转变思想,树立高尚情操

  预防职务犯罪,归根结底,还是强调公职人员不要去犯罪,转变思想是关键。要从“不敢犯罪”转变为“不想犯罪”。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有句话说得好,“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身为一名人民公仆,要时刻牢记自己的使命,时刻想着为人民服务,深入学习领悟党的十八大中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会议精神,积极响应党中央反腐倡廉的号召,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高尚情操,在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扎扎实实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从根源上断绝职务犯罪的可能性。

  (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法治

  要确立宪法和法律至上,一切团体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都必须符合宪法,与此同时,它要划定政府的权限范围,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和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要强化对权力的限制和监督。廉政制度建设要与民主制度建设相结合。要设置有效的常规外部审查制度。当公共权力异化时,用一种公共权力去控制另一种公共权力的效能是值得怀疑的。要想达到有效监督的目的,就只能从外部设置审查机构,实现权力监督的全程、动态运作,即从权力的授予、权力的运行到权力滥用的责任追究一系列过程,都纳入权力监督网络之中。

  (三)严格执法,认真践行

  执法是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关键环节,执法严格,既能体现程序公正,也能体现实体公正。要加大打击力度,坚决同职务犯罪行为斗争到底。要提高查办职务犯罪的概率,让职务犯罪去除任何侥幸心理,提高刑事司法的威慑力。(孟航)

关键词: 职务犯罪 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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