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在村委会组织双方调解时,原、被告二人不但没有积极配合调解,调解时自家人发生肢体冲突也没有及时阻止,反而“火上浇油”参与拉扯,最终演变为打斗,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原告刘某经永善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手皮肤裂伤,软组织挫伤。在永善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去医疗费1506.21元。同时,被告杨某也不同程度受伤。事后原、被告双方不仅被永善县公安局给予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将对扭打损害时产生的过错,各自承担50%的责任。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一起芝麻大的小事就因一时冲动伤人伤己,闹得对簿公堂,反目成仇实属不值。侵犯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王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