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昨日上午,《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入市人大三审阶段,防止出现“一届政府一个规划”的现象,三审稿增加了一项规定:只有在四种情形下才可以改规划。(8月27 日 《南方都市报》)
一个经过科学论证并且实施的规划,本应该具有稳定性和严肃性,但是“新官上任三把火”,新来的领导往往容易把之前制定的规划推倒重来,“一届政府一个规划”和“朝令夕改”的现象并不罕见。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应该进一步限制行政首长在规划调整上的权力,重大规划调整要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笔者认为,要防止“一届政府一个规划”,必须法律给力,必须把行政首长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此前,就是在广州,就有广东一知名城市规划师在微博上批评“出事官员”不懂常识,规划“疯狂又狂妄”,山顶挖湖,山地修建百米大道。该规划师的一席话,曝出了我国不少地方在城市规划中的乱象,那就是“一些官员走马上任需要政绩,就修改以前的规划,提出新概念。下面‘唯上’的人则帮着进行‘自圆其说’的论证,推进表面合法的程序。”如此草率规划,既让很多规划不符合实际,又劳民伤财,浪费国家物力财力。
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法律这个层面入手,从法律建设这个角度来限制一些行政首长对一个地方,一个城市规划的“朝令夕改”,防止“一届政府一个规划”的现象发生,只有这样把他们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行政长官越级成为规划杀手的情况才可能改观,一些领导干部才可能真正地尊重规划,让自己的行为在城市规划的约束下进行,这对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无疑是很有作用的。
因此,希望各地能够向广州学习,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让法律给城市规划保驾护航,坚决防止“一届政府一个规划”的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