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质电杆腐朽倒塌,低压电线坠落路旁无人过问,龚某不幸触电身亡,线路的管理人和所有权人应对受害人家属予以赔偿。日前,永善法院大兴法庭审结了这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受害人龚某的家属获赔524567.7元。
大兴镇河口村的受害人龚某途径当地“白屋基”小路时触电身亡,尸体于次日上午被发现。触电设施属被告永善县大兴电站供电,被告杨某架设的倒塌在地的木质电杆和裸露电线,系220V低压。该线路自2002年架设以来只有杨某家和聂某家使用。杨某家于案发前四个月搬离当地,但未向永善县大兴电站申请用电销户。事发时,该线路只有被告聂某使用。龚某家属认为大兴电站和用电户应为该起电力运行事故买单,要求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648170.50。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龚某触电身亡,触电线路为220V低压,依法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触电设施系被告杨某家在2002年架设,自架设以来只有杨某户和聂某户使用该线路,被告聂某系被告杨某之母,虽已分家立户,但共同对触电设施拥有产权。倒塌的是一棵木质电杆,且顶端已经腐朽,不符合农村低压电杆的相关标准,产权人在架设该线路时存在过错。《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属于用户共用性质的供电设施,由拥有产权的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因而被告杨某和聂某对线路设施负有维护管理义务。被告杨某于案发前搬离当地,但是未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也未办理相关终止用电手续,案发时虽未实际使用该档线路,但其自身存在过错。被告杨某和聂某在架设、维护管理线路设施方面均存在过错,被告杨某在终止用电时未履行相关手续,存在过错,因而被告杨某和聂某应对龚某的死亡连带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承担的责任比例为80%,即419654.16元。
被告永善县大兴电站作为供电部门,在该电力设施架设的过程中未实施监督,未经其检验合格便提供电力,存在过错,依法应对龚恩友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承担的责任比例为20%,即104913.54元。后原告和三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本报讯:(通讯员:吴宗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