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陕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12日发布的消息称,陕西志丹县纪委、监察局对该县森林公安分局原政委赵济国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公职处分。(5月13日,新华网)
据报道,赵济国曾任志丹县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主任、县森林公安分局政委。经查,赵济国在任县城客办主任期间,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合伙开办出租车公司,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试问,作为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的话,是否会给普通民众心中打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究竟公职人员办企业的资金从何而来呢?
其实,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行为。
党中央“八项规定”以及清理“四风”活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更是规定了若干廉洁从政准则。试问,在这样一条条禁令下,总有少数人将“中央禁令”视同儿戏,心存侥幸。但是,在党中央深入反腐之际,任何人试图越过制度的“雷池”以换取私利的企图,都不可能得逞,必将受到严惩。
赵济国在任县城客办主任期间,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合伙开办出租车公司的行为理应严惩,同时,还须彻查其背后有无其他利益链。
笔者认为,反腐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清除干部违规经商是反腐的一个重要手段,要深入推进我国反腐工作,必须从源头上给予治理,抵制各种奢靡浪费之风。笔者希望,广大的党员和干部,应该切实体现为人民服务这一我党始终坚持的宗旨,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大家共同行动起来,人人严格要求自己,互相监督,彻底清除干部违规经商这一“怪相”。(刘洛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