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案件,被告人黄善革出庭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16日,被告人黄善革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借给黄勇平(另案处理)等人前往南宁市将一批《跟随羔羊唱新歌》(新版标准本)、《跟随羔羊唱新歌》(新增本)、《全能神你真好》等共计720册“全能神”书刊运回贵港市。次日,被告人黄善革伙同黄勇平驾驶上述车辆将该批书刊从贵港市运往广东省清远市,在经过广东省云浮市平台公安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书刊属非法出版的含有宣扬“全能神”邪教等内容违禁出版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善革为了传播而持有邪教宣传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善革为传播邪教宣传品制造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是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庭审中,港北法院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黄善革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审理,目前该案庭审已结束,将择期宣判。作者:黄丽丽 甘怀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