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当了十个月爸妈的黄氏夫妇,万万没有想到一场普通的感冒发烧夺走了他们儿子的生命,让孩子与父母阴阳两隔,原本幸福快乐的家庭一下子被巨大的悲痛笼罩着!黄氏夫妇认为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50多万元。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经不懈调解,终于促成医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医方给患方赔偿损失17万元,医患双方都对此表示满意。
2012年12月5日8时20分,原告黄氏夫妇的儿子(年龄10个月)因感冒发烧,由其爷爷带到被告贵港市人民医院儿科门诊就诊。初步诊断:(1)上感-支气管炎;(2)先心?(3)心衰?(4)心肌炎?接诊医师口头建议住院治疗,家属认为先门诊治疗,于是在院内进行静脉点滴。当日10时55分家属给患儿喂食米粥,约10时59分患儿意识丧失,无自主呼吸,于当日12时31分宣告死亡。2012年12月13日,原告方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患儿死因进行鉴定。2013年1月6日,该中心作出尸检鉴定,鉴定意见为:患儿符合肺炎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之后,原、被告因此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港北法院。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申请对被告对其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港北法院遂委托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对此进行鉴定。2014年4月11日,该中心作出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贵港市人民医院在对患儿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患儿肺炎合并心衰未能作出明确诊断,治疗措施缺乏针对性,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
港北法院本着公平正义,帮扶弱者,化解怨气,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原则,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该院的宋峻莹副院长更是高度重视,与主审法官一起为妥善处理该案多次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年轻夫妇初得爱子却又丧子,悲痛之情难以掩抑,医院作为有过失的一方,理应为安抚死者家属作出赔偿;根据司法鉴定的结论,患儿本身疾病的恶化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医院只是治疗措施不到位,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负的是次要责任。最后,在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贵港市人民医院在领取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黄氏夫妇经济赔偿款共17万元(含诉讼费及鉴定费),该款先汇至港北法院账户,款至后原告黄氏夫妇再到港北法院领取,双方别无纠葛,该医疗纠纷得到妥善处理。(作者:罗珩 邓东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