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约定编剧创作的剧本应获得委托方的认可,但未约定认可的标准、依据。当双方对剧本是否通过认可产生争议时,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应如何确定认定标准?如何判断是否通过了认可?
案情
(相关资料图)
甲、乙签订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甲委托乙创作30集电视剧剧本。酬金分阶段支付,关于酬金尾款,合同约定:乙依据甲意见,对30集剧本完成修改,并获甲认可后,甲向乙支付总酬金15%。此外,合同并未约定验收标准。乙完成30集剧本的创作,甲也依约支付相应酬金。乙按甲意见修改并交付30集剧本修改稿,甲不予认可,理由是该剧导演给出的剧本达不到拍摄标准的意见。
问题
乙交付的30集剧本修改稿是否获得了甲的认可?
评析
认可是甲对乙创作剧本质量所作出的意思表示,该表示如由甲直接作出,明确表达验收确认的意思,则该表示为直接认可。若甲虽然未直接作出认可的表示,但以沉默或其他行为能够证明其实际认可剧本质量,或者在双方产生争议时,裁判者必须对该争议予以处理,可能基于剧本质量,结合举证责任及其他因素对是否合格作出认定。后者会导致甲的外在表示与内在真意不一致,视为甲间接认可,该种认可为推定性认可。
该案中,涉案协议并未约定认可的标准或依据,只是约定剧本修改稿应通过甲的认可。涉案协议对此应予约定却未约定,存在漏洞,应结合合同性质、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基于诚信与公平精神,结合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未无法确定的,按照通常的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涉案协议为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编剧乙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及甲的要求创作、修改剧本。乙向甲交付了30集剧本的修改稿,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甲认为其存在瑕疵,提出未达到其认可程度的主张,应由甲承担举证责任。对此,甲提出导演作出达不到拍摄标准的评价,故而对修改稿不予认可。达不到拍摄标准实际上是异议的结论,不是理由,只抽象表达对剧本修改稿拒绝认可的意见,并未解释不予认可的原因。按照一般的理解,如果剧本修改稿无法达到认定标准是甲真实的意思,甲应该能说明其具体的原因,能解释其理由。甲仅能提出异议却无法合理解释异议的理由,异议的主张有违诚信,难被采信。
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中标的物剧本的评价标准包含主观性和客观性。若合同明确约定了客观标准如场数、字数、创作依据等,违反前述约定,评价其不合格具有合理性;若合同未约定客观标准,异议根据主观标准作出未主张客观标准,应判断该主观标准是否诚信,是否在发出修改要求时向编剧明确提出。甲所主张的达不到拍摄标准的意见,仅为其主观判断。
从合同履行情况看,剧本分阶段创作,相应的酬金分阶段支付。此前剧本获得了甲的认可,甲也支付了相应的酬金,说明甲认可乙的创作能力和创作思路。合同的履行可视为整体,先前创作均予认可,仅在履行的尾端,交付全部剧本的修改稿时作出达不到拍摄标准的根本性否定评价,有违常理,不合逻辑。
综上,尽管甲拒绝认可乙交付的30集剧本修改稿,但结合举证责任、合同性质及履行情况可推定其认可修改稿。
相关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