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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中院一宗执行案跨越20年“株连九族”

2015-07-14 17:23:47 来源:|0

  近日,茂名中院启动执行一宗20年前的陈年旧案。本是“甲”的债务,“乙”(宾馆)被株连,“丙”(法人代表)因为是“乙”的法人,也被株连执行,“丙”已经去世,该案竟然株连至“丙”的全家30余口。如此跨越时间、空间、跨越一系列关系的强大执行,令人叹为观止。

  债务发生于1992年。1992年2月,茂名市茂南区石油化工燃料公司向工行茂名分行贷款530万元,抵押物为阳西大渔港宾馆。燃料公司老总和宾馆老总是萧茂发好朋友,萧自愿担保。同时,还有一个担保单位是政府机关:茂名市茂南区第二轻工业局。

  但1994年,石化燃料公司没能力偿还该笔贷款,工行茂名支行诉至法院。茂名中级法院作出(1994)茂中法经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判决石化燃料公司还债。由于“阳西大渔港宾馆”是抵押物,因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内容为“被告阳西大渔港宾馆在抵押物大渔港宾馆楼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另一个担保单位“茂名市茂南区第二轻工业局”却没有列入。

  由于该案涉及刑事诈骗,茂名中级法院于1995年6月13日作出了一个(94)第65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裁定该案中止执行。该案也被工行核销,然后作为不良资产包廉价打包销售。2011年7月6日,购买资产包的人重新启动了执行程序。但是,2000年,阳西大渔港宾馆倒闭,不复存在。本来此案到此就应为止,但是,在这些人的强力运作下,法院将执行指向了运作阳西大渔港宾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萧茂发。

  2004年,萧茂发也逝世。

  又过了8年,即2012年9月7日,茂名中院重新作出了一个(2012)茂中法执外异字第5号的裁定,强行将萧茂发位于广东省阳西县沙扒镇东升路201号的房产判为阳西大渔港宾馆的财产,理由是该房产登记在萧茂发的名下。事实上,这栋房产是萧茂发全家30余口共同的财产,并非萧茂发一人所有。

  荒唐的是,茂名中院在2014年4月10日,不知出于何种目的,竟将市值超2000万元的房产以420万元的贱价直接抵偿给申请执行人。

  茂名市中级法院这种公私混淆、是非不分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当事人家属的利益。萧茂发之妻谭姜,带着儿孙们多次向茂名市中级法院申诉,并强烈要求重新审理该案,但该法院以本案发生时间太长久为藉口而不肯受理。老人家谭姜既气愤又害怕,惊恐成疾,最终在2014年8月份含冤而逝。

  如今,受益人拿着茂名中院的错误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萧茂发房产过户手续。如果办理成功,萧茂发的子孙后代几十人马上就无家可归,沦落街头。

  茂名中级法院的一纸以执代审、公私不分的错误裁定,不但给萧茂发一家在经济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而且还给他家带来了家破人亡的恶果。

  有关法学专家指出,茂名中院这种执行,严重违反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阳西大渔港宾馆”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由其承担的责任,不应转嫁至法定代表人;而法人代表的房产,又是其家人共同所有,在他去世之后,债务自动消灭。如今株连至其家人,这只能让人怀疑有关执行法官,是否与申请执行人之间进行了某种不见光的交易,才做出如此荒唐的裁决。 (李城)

关键词: 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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